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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吳美月即瑋隆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律師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設高雄縣鳳山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柒萬柒仟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是原告尚積欠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淑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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