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0,訴,248,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侯燕平
陳坤助
己○○
洪琦婷
甲○○
乙○○
庚○○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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