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淑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