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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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