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0,訴,345,2001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王資斌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靠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義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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