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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按,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文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蘇聰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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