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2,簡上,114,200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時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阮世賢
~B法 官 楊中琪
~B法 官 王炳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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