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2,訴,683,200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劉家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建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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