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3,催,55,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枋寮鄉僑德國民小學
?
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