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3,催,65,2004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土地銀行潮榮分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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