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3,法,2,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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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甲○○文教基金會,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召開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出席董事達全體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會中並經出席董事全體同意,補充變更如附表,爰依首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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