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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營字第8號
上 訴 人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訴人因本院93年度營字第8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5年5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玆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21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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