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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即屏東縣私立明德高級中學清算人 洪麗蓉會計師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屏東縣私立明德高級中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柒元,應徵程序費用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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