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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三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狀及表明上訴之聲明。
為此,本院曾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該通知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寄存於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依通知提出上訴理由狀。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應依前開通知補正上訴理由狀及說明逾時提出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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