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處所:同上市○○路300號之1)
被 上 訴人 乙○○
(送達處所:同上縣內埔鄉○○村○○
路安平一巷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 月15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楊中琪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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