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3,補,30,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K○○○
被 告 宇○○
丑○○
L○○○

辰○○○ 住
黃○○ 住
A○○ 住
C○○ 住
B○○ 住
寅○○ 住
子○○ 住
申○○○ 住
壬○○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二五巷三七號四樓
辛○○ 住
E○○○ 住
癸○○○ 住
庚○○ 住
丙○○ 住
D○○○ 住
乙○○ 住
M○○ 住
丁○○ 住
戊○○ 住
己○○ 住
午○○ 住
未○○ 住
巳○○ 住
地○○ 住
J○○ 住
I○○ 住
G○○ 住
F○○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二巷二一弄二之三號
H○○ 住
玄○○ 住台北市○○區○○路三三六號八樓之一
戌○○ 住
酉○○ 住台北市○○區○○街三六號四樓
天○○ 住
亥○○ 住
宙○○ 住
甲○○ 住
卯○○ 住
右原告與被告宇○○等四十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千元。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