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H○○○
被 告 天○○
子○○
I○○○
樓
寅○○○ 住
宇○○ 住
宙○○ 住
黃○○ 住
玄○○ 住
丑○○ 住
癸○○ 住
午○○○ 住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二五巷三七號四樓
庚○○ 住
B○○○ 住
壬○○○ 住
己○○ 住
乙○○ 住
A○○○ 住
甲○○ 住
J○○ 住
丙○○ 住
丁○○ 住
戊○○ 住
辰○○ 住
巳○○ 住
卯○○ 住
亥○○ 住
G○○ 住
F○○ 住
D○○ 住
C○○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二巷二一弄二之三號
E○○ 住
地○○ 住台北市○○區○○路三三六號八樓之一
申○○ 住
未○○ 住
戌○○ 住
酉○○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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