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3,補,35,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送達代收人 陳永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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