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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送達代收人 張宏智
被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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