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3,補,43,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洪雅慧
被 告 甲○○
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劉淑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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