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柯進崑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玖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