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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丁○○
乙○○
丙○○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中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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