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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丁○○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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