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4,促,1625,2020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文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等相關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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