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查⑴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2,875 元;
⑵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