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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即謝徐素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謝徐素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謝徐素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徐素娥於民國84年1 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自84年1 月9 日起至114 年1 月9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謝徐素娥於84年1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6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84年1 月13 日 起至86年1 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84年9 月14日起,謝徐素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600 萬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未還,而謝徐素娥於88年7 月29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本院依債權人之聲請選任相對人為謝徐素娥遺產之管理人,為此爰列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及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9號裁定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凃春生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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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拍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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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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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枋寮 │新龍│ │215 │田│0 │29 │00.0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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