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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楊義昌即順成鋼鐵企業行
劉秀梅即佶成鋼品企業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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