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4,訴,284,2006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庚○○
之3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乙○○
壬○○
辛○○
丁○○
丙○○
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複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