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4,訴,334,2006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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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7,812,75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7,6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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