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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68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代 理 人 劉竹峰
債 務 人 陳素玲
債 務 人 洪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0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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