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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3070號
債 權 人 張昌益
債 務 人 張昌隆
債 務 人 張銘和
債 務 人 張昌嘉
債 務 人 張瑞華
債 務 人 張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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