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5447號
債 權 人 蔡文龍
債 務 人 張崑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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