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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7號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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