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是否清償部份票款。
二、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訖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