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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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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9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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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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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10月15日│30,000元 │95年1月15日 │CH3493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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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4年9月10日 │30,000元 │94年10月9日 │CH3493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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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4年8月30日 │60,000元 │94年9月29日 │CH349389 │ │
├──┼──────┼───────┼──────┼─────┼──┤
│004 │94年8月10日 │30,000元 │94年9月25日 │CH349391 │ │
├──┼──────┼───────┼──────┼─────┼──┤
│005 │94年8月30日 │30,000元 │94年10月10日│CH349390 │ │
├──┼──────┼───────┼──────┼─────┼──┤
│006 │94年6月25日 │30,000元 │94年8月15日 │CH349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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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4年5月15日 │60,000元 │94年8月5日 │CH3493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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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4年1月25日 │30,000元 │94年3月15日 │CH2790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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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5年4月10日 │6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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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4年10月20日│50,000元 │95年1月20日 │CH3493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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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4年12月8日 │50,000元 │95年3月8日 │WG00000000│ │
├──┼──────┼───────┼──────┼─────┼──┤
│012 │94年12月12日│50,000元 │95年3月12日 │WG00000000│ │
├──┼──────┼───────┼──────┼─────┼──┤
│013 │95年2月14日 │5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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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5年2月16日 │5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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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5年3月11日 │5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16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17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18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19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20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21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22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
│023 │95年3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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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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