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4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