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訴,178,2006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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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178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7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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