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訴,181,2006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龍興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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