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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69,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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