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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8 元,應繳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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