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訴,66,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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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 告 通用商業資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子○○
壬○○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繁治
訴訟代理人 林坤雄
被 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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