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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不動產所有
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0,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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