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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秋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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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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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每股金│
│ │ │ │ │ │ │額(新│
│ │ │ │ │ │ │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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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股字第00608 │股票│1 │1 │500元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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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股字第00609 │股票│1 │1 │500元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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