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除,96,200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珈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
│ 1  │陳錫麟    │臺灣銀行鹽埔│民國94年12月│  7,500元   │ AT0000000  │
│    │          │分行        │3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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