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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180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許毓黛即林慧珍之繼承人
許家盛即林慧珍之繼承人
許新婕即林慧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5日所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之記載,更正為「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
理 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慧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死亡,許毓黛、許家盛、許新婕為被繼承人林慧珍之繼承人。
是本件債務人以許毓黛、許家盛、許新婕列之,先予敘明。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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