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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31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曾麗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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