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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805號
債 權 人 昌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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