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促,27373,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73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林子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