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促,27381,200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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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38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限於債權人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命債務人給付之標的,係命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93,000 元及自民國96年4 月7 日起至債權人成年止,按月給付新臺幣6,000 元之扶養費,此雖以給付金錢為標的,惟其數額並非一定之數量,無法特定,又給付扶養費之請求,,依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然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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