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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839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號
債 務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述狀(應陳明請求之金額及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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